自由時報/記者張瀞勻
隨著租屋市場逐漸活絡,不少屋主會在租約期滿或解約後,將房屋收回作為自住使用,不過,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提醒,若要享有自住優惠稅率,必須在期限內主動申報,否則房屋稅恐將從1.2%~2.4%優惠稅率大幅調升至3.2%~4.8%,稅負將增加三到四倍。
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指出,為鼓勵民眾將閒置房屋投入租賃市場,若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(公益出租人)、或加入社會住宅、包租代管計畫,或租金所得達到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,房屋稅可享最低1.2%至2.4%的優惠稅率。
若租約終止,房屋收回後如符合三項自住要件,包括:一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;二、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,並完成戶籍登記;三、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三戶,且須申請,才能適用自住稅率,否則自租賃關係消滅次年起,將改按非自住稅率(3.2%至4.8%)課徵。
該處提醒,若出租房屋已收回自住並符合要件,屋主應在每年3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,當年度即可適用自住稅率;若逾期,僅能自次年起適用,若未申報,將依非自住稅率課徵,房屋稅負約為自住稅率的三至四倍,屋主不可不慎。